公告2011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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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1年第43号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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