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公告2010年第9号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署加发〔2010〕347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2010-8-16 10:15:08

政策法规

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10-8-20 9:41:59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