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09年10月2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