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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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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