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08年12月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