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政策法规 04年3月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增值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