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政策法规 03年12月10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增值税税率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