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政策法规 03年4月1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