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01年11月26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发〔2001〕131号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