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发〔1999〕40号

注释:

条款废止,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发〔199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3-8 9:50:21

政策法规

国税发〔1999〕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1999-3-12 11:02:48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