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96年9月14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字〔1996〕74号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