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94年11月19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发〔1994〕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增值税有色金属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