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关税〔2013〕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2013-12-20 16:04:11

政策法规

税总函〔2013〕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迁移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12-24 11:05:48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