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7〕1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 11:54:40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1-8 10:05:59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