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07年6月1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