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1〕80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人防工程产权转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服业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黑财农税〔2001〕 19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11-3 11:04:16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1-11-9 15:31:37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