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99年7月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