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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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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