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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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暂按以下方式征缴:

(一)单位(非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实行就地缴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非单位(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通过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车购税账户)办理税款的收纳和缴库。

(二)各征收机关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选择的商业银行范围内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用于办理非单位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收纳和缴库。严禁多头开户,禁止将其他税款存入该账户。

开设车购税账户的商业银行总行将分别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通全国车购税账户的实时查询监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征收机关车购税账户的开设、使用以及资金活动信息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三)各征收机关应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缴入车购税账户的到账税款全额就地解缴中央国库,严禁延压、挤占税款。

二、上述征缴方式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三、为加强对车购税账户的管理,便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通过网上银行对车购税账户的开设、使用和资金收划情况进行集中的实时监控,直接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应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选择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个别地区原来在上述三家银行之外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应于今年9月底前关闭原来的账户,并在上述三家银行之中选择开户。

各车购税账户开户单位应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请各地按照统一表式上报。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司/会计处/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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