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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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869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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