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14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注释:条款失效,“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函发〔1992〕143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1992-10-8 10:59:13

政策法规

国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11-16 10:58:03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