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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财税地字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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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财税地字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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