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财税地字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法规 87年12月1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