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20年12月份购入的符合条件的500万元以下设备,折旧在2021年1月份开始,是否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