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规定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适用?
答: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系指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因此可以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