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门在鉴定研发项目时,主要发现以下共性问题:
(1)项目计划书只有工作进度安排,无具体技术研发内容;
(2)项目计划书过于简单,研究内容无法体现技术创新性;
(3)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例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
(4)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企业自立项项目计划书执行期不在申请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年度,且没有项目实际研发时间变更的相关说明;
(5)企业变更了项目研发时间,但无法提供材料证明项目变更后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年度所开展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创新研发工作;
(6)政府立项项目只提供项目申报书或提供的合同书无项目签订各方的盖章签字,项目无法证明政府立项的真实性;
(7)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未按照项目为单位,形成每个项目独立完整的留存备查资料;
(8)企业在系统填报上传的留存备查资料,如项目立项决议和项目的一些流程审批文件涉及要签字盖章的地方未盖章签字(须保证上传资料的严谨性和完整性);
(9)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10)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11)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12)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13)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14)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15)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6)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无法判断是否研发项目;
(17)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其它形式的非研发项目;
(18)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受托研发项目;
(19)企业未按政策要求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20)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前后不一致、逻辑矛盾,如项目名称和项目研发内容前后不一致,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审批时间在项目完成时间之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