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异议鉴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将项目资料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