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政策法规 07年3月20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粗制品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