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9〕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11-25 11:09:03

政策法规

财税〔2009〕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9-12-7 9:57:27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