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政策法规 05年5月1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