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政策法规 03年12月29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增值税畜牧业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