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30
- 0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 8
- 0
-
财税〔2004〕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 32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