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案例:某钢铁生产企业在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18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18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1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8.75万元(1125×15%=168.75).
问题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