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案例:第企业2018年发生要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票政集规定,要儿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要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要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课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费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分析: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要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如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