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案例:A企业2018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x75%=60万元,同时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问题分析: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