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道一则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案例:2019年7月,某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举报人张某对刘某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信,举报刘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收到李某支付的5500万元转让费,应缴未缴个税900多万元。
税务局查明:2008年4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权(含登记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费5500万元;李某自2008年5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期向刘某支付了转让款5500万元;2008年7月15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019年11月,税务局认定刘某转让公司股权获得5500万元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但因相应税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征期限,因此不予追征。
如果刘某的涉税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则可无限期追征;如果其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偷税,则要受追征期限制。(国税函[2009]326号)。
举报人张某认为:刘某收到股权转让收入后,出于不缴税款的目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造成了少缴900余万个人所得税的严重后果,对其违法行为应该定性偷税。
税务局认为:刘某未对转让股权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情形,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限应为五年。
专家预测:上述情形将来或可定性偷税,即对自然人负有申报的义务但不如实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结果,且不能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依法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