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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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办”)《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组织开展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

(二)2018年度经辽宁省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我评价认为仍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可按本通知要求提请重新认定。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采取常年申报、分段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分时段受理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鉴于全国认定办规定各省认定机构报备国家的截至时间为每年11月底之前,因此暂定2021年度分三个评审批次,评审时间拟定为7月中旬、9月中旬和11月中旬,因此省认定办将分段受理各推荐单位的截至时间暂定为6月20日、8月20日和10月20日(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各推荐单位须根据上述时间段提早组织部署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同时建议申报企业选择尽早批次申报,主要原因一是为了避免年度申报后期阶段的网络集中拥堵,二是选择最后批次申报的企业如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专家评审不通过,将再无年度内修改完善的机会,对此所造成的后果,须由企业自身承担。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平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

企业在“平台系统”上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2021年度,省认定办将共享“平台系统”上的申报数据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企业在“平台系统”上提交时,要严格按照系统申报各项要求,确保申报数据资料准确全面,并在“平台系统”内提交确认。

(四)上报材料

企业通过“平台系统”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申报材料正本材料一份(此正本申报材料主要用于各推荐单位存档,但企业同时也须留存副本1本存档备查,纸质申报材料编制顺序见附件1),连同申报材料扫描后PDF版(须和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报送至各推荐单位。

(五)地方推荐

各推荐单位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须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218.60.151.64/framework/,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推荐予以推荐,并汇总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推荐文件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将企业申报材料PDF版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企业申报材料PDF版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命名,务必正确无误)。2021年度,省认定办将不再受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此外,作为推荐单位的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局。

四、工作要求

1.根据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及“三落实”专项行动要求,我省2021年度继续“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0户以上”,因此,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申报工作,加强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力度。

2.各推荐单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要主动通过电话、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报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加强与本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3.申报企业对自身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须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参与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省高企认定办也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为落实“放管服”有关文件及要求,请沈阳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科技局等单位,按照以往工作方式,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系统中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2.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书面认定申请材料中须提交不涉密承诺书,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3.中介机构须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要求,并提供《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及保证承诺》,装订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之后(具体要求见附件3)。

4.省认定办从未指定或推荐任何中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参与或有偿帮助企业组织申报材料,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或科技服务机构均属自愿行为,对此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省认定办概不负责。

5.其它未尽事宜,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准。

6.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 林丙峰

电 话:024-23983159 邮箱:76644628@qq.com

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 李大鹏

电 话:024-8360096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编制及装订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

3.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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